中文摘要 |
"歐洲理事會在一九九七年起草了「網路犯罪公約」,該公約第二章涵蓋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和管轄權三部分,第三章為國際合作之規定。而在刑事實體法方面,該部分之目標是通過締約國一致認同的網路犯罪最低標準,分為四類九種犯罪,作為締約國立法之模型,並就未遂與法人責任有所規範。第一類犯罪為侵犯電腦資料和系統保密性、可用性之犯罪,其下包括了五種犯罪形式;第二類犯罪為與電腦相關之犯罪,包括電腦偽造與電腦詐欺;第三類犯罪為與電腦內容相關的犯罪,即處罰與兒童色情相關的犯罪;第四類為侵犯著作權與鄰接權有關的犯罪。作者就中國刑法與公約加以比較,作為中國刑法立法與修改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