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女性於便利商店遭一男性強吻,我國法院已做出相關判決,認其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經非常上訴之後仍維持原判。本文對於相關裁判做出兩面向之評析:第一面向為訴訟法上調查必要性的問題,被告自白在需要補強證據時,本文於證據法上的認定與判決之認定不同。第二面向為猥褻定義問題。強吻究屬國際禮儀、性騷擾亦或猥褻?本文提出不同於判決之見解,於定義性交之後將猥褻定義集中在主觀上滿足性慾並將他人當成發洩工具的論點上,而使強吻是否猥褻不證自明。另關於強制罪與猥褻罪是否有既未遂等時間先後問題,本文亦有相關論述。最後,本文點出女性仍處於社會弱勢之觀點,並希冀法官對於輕微之性犯罪敏感度能夠提升,犯罪預防能夠再度強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