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一年與二二年刑訴大翻修,針對逕行搜索、緊急搜索的干預要件以及事後救濟都有新修正。本文針對事後救濟的部分,從外國法的比較出發,指出事後救濟的諸種立法模式(留白模式、聲請模式、職權模式、混合模式),並評比其利弊得失,除解釋現行規定屬於哪一種類外,亦論述我國歷史背景應採哪一種模式為佳,並提出在法律未修改法律解釋之契機。又由於立法未全面修正,使得準抗告和事後救濟產生競合現象,本文依舊從立法以及法律解釋兩大方向做相關解套。除解決立法問題及競合問題外,針對搜索後證據使用禁止的規定,本文亦做出相關的評析,期待立法上除修正不當之部分外,亦能於現況中謀求最佳之解釋方法,使刑事訴訟法能夠正常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