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緩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原則」之運用,亦為「預防之綜合思想」之具體實踐。其次就緩起訴之適用範圍、要件、內涵、效力、撤銷及救濟作一體系性的介紹。最後指出學理上可能存在的隱憂有四:(一)悖離平等原則。(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三)喪失對犯罪驗證的可能。(四)難符經濟效益。本文亦提出緩起訴制度在適用上的難題與看法:(一)範圍限縮必要性與「起訴法定原則大鬆綁」現象的關聯。(二)要件之不確定性。(三)附隨處分之同意法則。(四)可能形成檢察官之脫手捷徑。(五)可能成為以刑逼民之利用管道。(六)與其他制度重疊。緩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競合時,宜先考慮不起訴;而與簡易程序競合時,則優先適用緩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