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現行法制下,我國醫師除民事、刑事責任以及行政法上雙重責任外,是否在全民健康保險體制下,另須負擔額外之行政責任?此乃本文探討之重點。本文首先確認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為醫師執業自由之憲法依據,並據以審查醫師法有關醫師執業資格與條件之規定之合憲性,認為相關規定具有目的上之正當性,亦符合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應屬合憲。在醫師之行政責任上,本文建議將主管機關與醫師公會間之角色與權限清楚劃分,以求發揮行政科罰與醫師懲戒此二課責機制之功能。最後,基於課予醫師行政責任之意旨與責任衡平之考量,本文主張不宜將全民健保相關規定之違反當然視為醫師法上懲戒事由之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