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雖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間略有修正,惟因仍有違男女平等原則,而遭受民間團體多所批評。在民間團體壓力之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九十二年大幅修正法定財產制之相關規定,然其修正結果仍與民間團體所訴求者相距甚遠,例如未採禁止處分命令、自由處分金須以協議為之等。本文除對民間團體修法運動作價值判斷與反省,並比較新、舊法定財產制之內容外,就新制在實務適用上可能產生之疑義,如夫妻之住居所、家庭生活費用之約定、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與民法第一八條第二項之關係、非常法定財產制事由之適用、自由處分金之性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保全與計算及施行效力等問題,亦一一加以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