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四五號解釋中,認為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中的不正當行為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本文從相關大法官解釋及德國學說,嘗試釐清此一審查標準。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中,大法官認為法律使用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者,必須是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然而受規範者可預見的標準在釋字第五四五未被援用,何謂司法審查可加以確認的意義也不夠明確。本文最後認為必須從提高明確性要求的考量、得放寬法規範密度的原因與法律規範技術的影響三方面,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利益衡量,以確定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