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明示一定之修憲程序應遵守的合憲原則,經過第六次修憲後我國形成單軌制的修憲程序,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再由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之。職是立院之修憲議事程序問題即顯重要,本文認為應充分考量大法官釋字第三一四號、釋字第三八一號與四九九號解釋所提出的修憲合憲程序原則:國民參與原則、議會自律原則、民主憲政秩序原則與公開透明原則,將之納入現行立法修憲議事規範,即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如排除逕付二讀程序、公開黨團協商過程、採取記名表決等,以杜爭議,消弭可能產生的問題,使目前修憲制度能步上正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