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九十一年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修正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以及訂出我國的起訴審查制。我國的刑訴審查制係參照多國立法而成,並非單單從某國之立法而來,因此本文致力於探討本土的起訴審查制應如何形成,以及其所適用的標準為何。首先介紹我國對於此條的立法歷史,併探究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否僅止於提出證據責任,抑或必須盡說服責任?其次,就實務上利用起訴審查制的具體事例共四十二則,及起訴審查之審查時期應為起訴後或起訴前、審查標準的解釋、審查程序為書面抑言詞、證據法則可否使用傳聞法則等審判中法則、補正期間多長、自訴人舉證應為何、法官是否可能有預斷之嫌等問題進行相關探討。最後討論檢察官函請併辦的問題,是否可以使用起訴審查?本文從刑事訴訟法精神、督促檢察官謹慎等觀點論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