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二年一月我國參照德、日、美之立法,通過刑訴一六一條之起訴審查制,而本文係就德國類似立法之「中間程序」提出介紹。本制度首重反面的控制功能,賦予被告機會抵抗檢察官的起訴處分,但亦有論者質疑其功能之有效性。其次,中間程序牽涉到案件同一性與變更法條的基準,我國立法卻有所忽略。再者,關於起訴書之提出以及管轄之法院,我國皆欠缺相關討論。上述諸點皆有條文或學說論及之,但我國卻僅僅一條輕描淡寫,缺陷甚多。本文並非推崇他國立法,而係藉由他國立法之介紹以見自身之不足。從他國刑訴歷史發展來看,我國亦可能有實效性、是否違反無罪推定之相關爭議。本文先於此探討之,期待能夠啟發立法並作為學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