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原則引發的稅法形式與實質之爭包括三個層面,即抽象稅收構成要件基於經濟價值還是法律形式予以確立、稅法應當作形式抑或實質解釋以及經濟活動的私法形式還是經濟實質將作為稅收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的事實基礎。實質的探求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個案的正義,但脫離形式束縛的實質正義必定是隨機和偶然的,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形式主義在稅法上依然有其獨有的價值,是確保稅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價值實現的邏輯前提,也是確保稅法權威的必然要求。立法者在確立抽象稅收構成要件時,儘管把握用以評價稅收負擔能力的經濟活動的事實核心可以與私法有所不同,但確立“事實要件”仍應當最大限度地承接私法形式,以確保“法統一秩序”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