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主要立足於社會利益,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稅法側重於國家利益,以規範稅收征繳行為和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目標。系統解決兩法之間的衝突,從法理念層面分析,破產程式宜界定為課稅特區,徵稅權力應謹慎介入並作必要調適,實現破產法與稅法規則的互認;稅收債權宜定性為破產債權,徵稅機關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應得到破產法的承認,“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分原理可做理論依據;稅收優先權規則在破產程式中的運用,既要解決解釋論上的“稅收”界定問題,也要關注立法論上的權益衝突平衡問題;徵稅權力在破產程式中的實體法與程式法層面的限縮,體現了破產法的特殊性與稅法之人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