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的備選條款要求承認和執行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歸屬和存續判決以及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決。為了避免對地域性法理的違反及對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產生負面影響,應當將以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歸屬和存續為訴爭對象的判決排除出承認和執行的範圍,只承認和執行以這些問題為先決條件的民商事判決。我國在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客體數量、保護水準以及國民的智慧財產權意識等方面均處於劣勢,承認和執行外國的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決可能導致國家之間的利益失衡,應力爭在《公約》中允許各國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聲明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