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中,同樣存在著證明責任問題。訴訟法要件事實也會出現真偽不明,對此法院也需要根據證明責任的規則作出裁定或決定。由於程式結構、證明物件、證明標準、法院是否依職權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制的內容等方面的差異,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責任呈現出一系列不同於民事實體法的特點。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民事訴訟法適用中證明責任的關注度遠不如民事實體法。對這一問題的忽略不利於實現十九大報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於健全辦案過程遵循程式公正的司法制度。當事人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提出申請、提出異議,均可能對程式法要件承擔證明責任。當事人對有利於自己的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要件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