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程式正義的實現,我國亟待對級別管轄、審限、舉證期限、鑒定、訴訟義務等規範進行修訂,並在此基礎之上進行司法多元化、電子化和專業化的改革。有效的司法管理可以促進民事司法高效運轉。但民事司法不是服務。為了實現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要求,未來應當反思“司法服務論”的觀點,並調整訴訟效率、當事人滿意等考核指標,轉而維護法官法定、武器平等、直接與言詞等訴訟原則。儘管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尤其是線上調解機制具有積極意義,但司法的未來仍取決於訴訟而非調解。司法多元化的改革,僅意味著司法由兩大支柱體系轉向由訴訟、公證和調解構成的三大支柱體系。在“糾紛預防勝於糾紛解決”的政策指引下,對我國公證進行電子化改革亦刻不容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