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金融背景下,不宜將網路借貸平臺強制分割和限定為資訊仲介與小額貸款機構。管控型的監管模式不僅滯後於社會對平臺監管的需求,亦損害了網路借貸產業的發展和監管的公信力。應推動監管成為內生因素,以公共產品供給為理念變革網路借貸平臺法律監管的核心規則。應調整既有的風險隔離策略,以功能主義與類型化為導向開放平臺的仲介類、增信類、借貸及衍生類業務,構建一體化的網路借貸平臺監管規則。在風險控制上,事前准入應引入產業發展、市場競爭與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監測應通過穿透式監管識別業務屬性並導入相應的指標體系。應強化信用評級、資訊披露等資訊性監管和投資者教育等公共資訊服務,同時加強投資者權益救濟,完善風險基金、責任保險等風險分擔機制的建設,從而實現監管與產業發展、社會整體利益維護之間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