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我國審前準備程式的改革經歷了以公正為名的虛化到以效率為指向的弱化,儘管在外觀上逐漸呈現出獨立化樣態,但卻深陷公正與效率的矛盾而致功能喪失。從充實庭審的現實需要出發,有必要對我國審前準備程式進行重構。從庭審中心論立場而言,我國應當建構期日型審前準備程式,而非現行兩階段分置式的審前準備程式。因此,完善我國審前準備程式的核心內容,絕非止于現有認識上的重置法官與當事人的許可權配置關係,賦予當事人爭點決定權並限縮法官許可權即可,而是要遵循當事人事實主張的規制原理,以有理性評價為指針整理、限縮、深化並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藉此,庭審始能高效地實施集中證據調查以發現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