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綠色“一帶一路”建設中強化環境法規制具有必需性和迫切性。“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普遍存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客觀情況,而我國海外投資實行長期開發新模式,出於提升我國環境保護形象和防範環境風險引發經濟風險等目的,都亟待強化環境法規制。綠色“一帶一路”要求我國“走出去”的企業接受東道國環境法的規制,同時自覺對接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依法監管。當前我國涉外環境立法嚴重不足,對“走出去”的企業缺乏環境監管;司法機關受管轄權限制難以發揮職能作用;企業因守法意識淡漠而易引發諸多環境糾紛。我國應當堅守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和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走出去”的企業從環境立法、環境行政監管、促進企業“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指導監督;將司法機關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與建立健全國際多元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高效解決建設“一帶一路”進程中的各類環境糾紛,依法保障建設“一帶一路”目標的全面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