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據法確定的根本思路在於,將公司內部事務主義作為其基本規範立場以實現公司自治和投資自由化,通過非結論式正面清單合理界定內部事務主義的規範範圍,同時在特定的條件下保留對內部事務主義的規範例外,形成對公司自治的限制和維護投資安全和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的設計和表達未能完整體現這一思路,當文本表現出規範立場的搖擺不定和規範範圍的模糊不清時,司法實踐呈現出的就是裁判的亂象叢生。這也難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法律保障。解決上述問題的具體路徑是,提煉公司准據法規範範圍中所列舉事項的內在關聯性和分類標準,將現有的客觀標準主觀化,合理設定公司准據法的規範範圍;在堅持將內部事務主義作為公司准據法確定的基本規範立場的同時,為防止法律的濫用和應對虛假外國公司,應明確針對內部事務主義的適用作出旨在保護協力廠商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