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尚未在“一帶一路”沿線國間自然形成中心地位,構建調解、仲裁、司法三位一體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應從當下和未來兩個層面進行價值考量:調解、仲裁和司法三位一體模式的爭端解決中心是國家海外貿易及投資權益維護舉措的應急與補缺;是推動相關爭端爭端交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共同參與的爭端解決機構進行裁判的試驗場。以此為近期目標,“一帶一路”爭端解決中心建設需要理性地接納境外仲裁機構進入中國並與中國爭端解決機構合作;需要改變司法主權過度擴張的觀念以促進司法協助和合作;需要推進調解機制的國際協調及“軟法規制”。“一帶一路”多元爭端解決中心的近期功能受制于沿線國的信任度以及當事方的意思自治,而其承載的誠信文化溝通、“一帶一路”區域仲裁機構形成以及國際化人才培養的三大遠期功能將是建設該中心的核心價值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