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涉及面極廣的跨世紀工程。制訂一套與之相適應的爭端解決機制能為中國實際主導並參與制訂相關規則提供強力支撐。現有解決商事爭議、國家間經貿爭議和投資爭議的爭端解決機制均有其各自的不足,且多體現普通法訴訟程式和技巧,不大符合“一帶一路”倡議大部分參與國的實際情況。作為“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國,中國應引領制訂、完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爭端解決機構的設立。應在充分分析國際上現有機制運作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一套涵蓋斡旋、調解與仲裁的制度,既充分反映中國傳統文化的大智慧,又對國際上的現行制度有所揚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