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導制度是我國針對法治發展的現實需要而創新的一種法律制度。經驗研究發現,指導性案例的採納適用與案件類型、案由、指導性案例的提供主體、律師代理、提供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審理程式和法院級別等有顯著相關性,但與判決書的製作年份等不存在相關性。從司法適用可以看出,指導性案例進入司法判決既缺乏必要的程式保障,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方法支持。從運作的效果來看,案例指導制度尚未有效解決制度設計與法律理念、制度運行與適用方法之間的深刻鴻溝。實證研究和法理反思均表明,任何制度的設計,不僅需要有制度運作的程式安排,也需要有嫺熟的法律方法訓練,更需要有成熟的理念沉澱,才能真正實現制度創新的目標和價值。從未來發展的角度看,增強指導性案例的實效,需要從程式、方法和理念等層面著手,實現案例指導制度的中國化和本土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