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視”條款被認為是國際稅收協定中最難以把握的條款之一,難點就在於如何準確地理解其適用標準並將其與傳統的非歧視原則相區別。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非歧視原則包括國籍非歧視、常設機構非歧視、支付非歧視和資本非歧視四種情形,在理解這四種情形時,應遵循稅收協定特有的解釋規則。稅收協定中的非歧視原則與傳統的非歧視原則存在體系差異和內容差異,稅收與相關經濟活動之間內生的關聯性使得兩套規則的並存必然帶來實踐中規則的交叉與選擇難題。在協調二者關係時,傳統的“特殊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等邏輯分析和利益分析路徑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有必要在協定中加以明確約定,從而避免適用中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