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社會學視角下,中國傳統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兩種研究範式;這兩種範式都過於強調法律的儒家化特徵進而忽視了法律的官方表達與民間實踐的區別,因此未能回應西方學界認為中國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東方主義觀點。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的官方表達與民間實踐之間並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達之下實際上存在著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實踐;正是基於對法律宗教性特徵的發現,中國傳統法律的運行機制才能夠擺脫法律儒家化的簡單模式,形成了一種哲學、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複雜互動模式,從而為從法律宗教性特徵和複雜文化面向的視角回應法律東方主義觀點提供一種新的思想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