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爾森與施密特的論戰是一場影響深遠的學術論戰。對論戰核心爭點即對“誰應該成為憲法的守護者”之理解必須以理解雙方的“憲法”概念為前提。兩位憲法學家對“憲法是什麼”這個憲法學元問題的立場不同直接影響著他們對“誰應該成為憲法守護者”的回答。凱爾森從純粹法的規範層級理論視角界定憲法的規範本質與合憲性問題的規範內涵,在此基礎上論述建立專門憲法法院是實現合憲性保障的最科學的司法技術機制。施密特從政治憲法概念出發,將憲法界定為確保政治共同體生存自保的政治決斷和體現人民統一意志的政治狀態,並認為在議會散失國家統一意志形成功能的情況下,高度政治性的憲法爭議只能交由人民直選的國家首腦行使才能確保憲法的正當性基礎。凱爾森與施密特憲法思想在認識論與方法論意義上都包含了真理顆粒。但是,如果從現代憲法革命勘定的價值內核著眼,兩者的憲法概念都排斥個人自由與天賦人權對於憲法的內在規定性與構成性意義,因而偏離了憲法最重要的價值基準。這是我國在借鑒他們憲法的理論時需審慎評估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