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人工智慧等科技的迅猛發展,法律與科技之間的難題不斷凸顯,司法中關於技術之定位的疑難案件也反復出現。技術中立原則常常被用於反對法律對技術的監管,或者為技術服務者免責。然而,技術中立的概念存在諸多歧義,包含著功能、責任和價值等方面的意涵。技術中立難題的核心在於價值中立,因此必須將其置於法律與科技的關係之中加以界定。對法律與科技之關係的法理學理解存在三種模式。其中,管制模式和回應模式未能完整地呈現技術價值和法律價值之間相互作用的方式,而重構模式主張法律針對技術價值的不同面向而進行自我調整,在技術價值和法律價值世界的碰撞中進行重構,解決技術所引發的歸責原理和規範建構問題。在重構模式之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技術中立的價值處境和法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