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遺傳學進展使得基因編輯技術很適合治療人類遺傳疾病,技術一旦進步到可實用性,就必須在法律上進行嚴肅對待,允許還是禁止都應當給出強有力的理由,即辯護是否存在權利。人類基因編輯技術的應用,其門檻在於以恢復潛在者的未來健康為標準。歐盟的反尊嚴論立場過於強硬,而與此相對的自由主義優生學對於生命的理解又是單一的。基於對生命多元性的理解和對人的自主性的維護,潛在者能夠並應當擁有兩大權利:一是恢復潛在者的未來健康權;二是擁有一種開放性未來的權利。這兩大權利既能表明恢復健康是必要的,同時又能揭示增強性的基因修復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