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賴於網路鏈接行為的助力,最終用戶享受著精確獲取信息之便捷,但不可否認的是著作權人的利益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侵害風險。在這一背景下,權利人試圖通過排他權的設置,將網路鏈接行為所獲取的收益納入自身對價回流範圍之內。但是此種制度設計可能破壞網路環境下由於“寬容性使用”現象的存在而自發產生的分化權利人不同權利訴求的功能,進而誘發“弱保護訴求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同時也可能導致擴大行政與刑事責任範圍的現象發生。對此,應該在區分網路設鏈平臺可能起到的“助長盜版行為氾濫”與“提供技術性便利”兩種效果的基礎上,針對前者將深度參與違法上傳作品篩選,並從中獲取利益的鏈接平臺服務商擬制為“直接行為主體”,追究其著作權“直接”侵權責任;而針對後者則宜依據破壞技術保護措施與損害競爭利益等“規制焦點”來處理合法上傳作品的鏈接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