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以“主客體二元對立”思維下的“理性人”理念為指引,通過強調個人信息主體的自主支配、自主決斷和自己責任,來平衡個人信息的使用和保護。為此,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的整體功能,主要限於確保信息主體自主控制的實現,以及保護他們免受可舉證證明的非法侵害。但是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理性人”理念面臨著諸多困境,如“信息決策困境”、“控制權失衡”問題、“責任配置錯位”問題、“損害制度失靈”問題、“安全感困境”以及“信賴缺失”問題。這導致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內含個人信息主體和個人信息控制者之間的緊張對立關係,難以有效增強他們之間的互信。為了促進信息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該更新理念,構建一個在“信賴”理念指引下的信義義務制度,以作為對現有制度的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