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觀點對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解釋已經不符合互聯網時代背景的基本語境,在以“惡意註冊--虛假認證--虛假交易”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互聯網灰黑產業鏈已經形成的今天,應當通過解釋重新啟動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適用。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一種針對全體財產的犯罪,而不是針對個別財產的犯罪;可以將生產經營的範圍擴大解釋為業務;破壞並不僅限於對生產資料的物理毀損,只要造成他人的業務無法開展並由此導致整體財產損失即可;有必要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解釋為一種消極的動機,而非積極的動機;“其他方法”的解釋應遵循同位元解釋規則,但應以保護法益以及實行行為的本質為解釋的指導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