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公司法雖修正頻仍,但對於許多公司法制之基本問題並未釐清。舉其大者,股東會透過章程之修改而得將權力歸於己之範圍何在,公司法第二二條並未提供明確指引。公司法上所稱董事,意指法律上董事,亦即對於我國實務上長期存在之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並未規範,以致於弊病叢生。此外,董事長於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未開會時之業務執行權在理論上及實務上也產生落差而未能解決。公司章程應予活化使其成為一部真正的公司內部規範。此亦涉及章程之法律性質及其與董事間之關係。最後,公司登記之對抗效力的真意為何,其與所涉登記事項之實體效力間的關係也應予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