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八一條第一項規定,雖未論及政府或法人股東對於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表決權;但依主管機關之早期解釋,則認為除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案外,同一股東應為同一意見之表示,不得部分投票贊成,而部分投票否決。本文先從股東表決權之本質出發,以介紹公司法學對於能否限制表決權分割行使之傳統理論爭議,並介紹德國、日本及美國有關股東分割行使表決權制度之立法例。又我國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雖對於表決權之分割行使設有規定,但仍有其適用界限。再者,本文尚解構公司法第一八一條修正草案之規範內容及分析其解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