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年來各國愈來愈重視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積極參與(股東行動主義),因此立法者應積極創造有利於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法制環境,使股東得以維護自身權益。而股東參與公司事務的最重要舞台即是股東會,其能藉由股東會中表決權及選舉權之行使,發揮對公司的影響力,故若能增加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便利性,並使股東得藉選舉權之行使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則將可使股東或股東會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因此,為了提升公司治理效益,行政院於二九年九月提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本文將對草案中關於得強制要求公司採用電子投票方式及修改董監事選舉制度由非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改回強制採用等加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