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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一五號判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一三五、一三條,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同法第八十二條則規定在交通事故,保險人得向強制責任險之保險人代位求償。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保險法之特別法,故被保險人對加害人已無賠償請求權。由此判決可知非交通事故,被害人在受有保險給付後,可再向加害人請求。此判決結果,作者持肯定見解,然理由構成則不相同。健康保險為一損害保險,依然可能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適用,非如最高法院所認為:保險法第一三五準用第一三條,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存在,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之刪除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著重在被保險人之保護,且由實務上健保局之代位權行使情形,從尊重立法意見之整體法解釋及符合社會現實情形,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為保險法之特別法。故保險人在交通事件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適用,但在非交通事件,無法適用保險法五十三條,受害人除保險給付,可再向加害人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