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本「種苗法」是根據UPOV公約的規範。UPOV公約僅保障符合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之植物新品種。而日本專利制度上所謂植物特許,是依據一般之特許法,須具備專利權之要件,如發明性、反覆利用可能性、新穎性及進步性、說明書記載(寄託)、非妨礙公序良俗與公共衛生等。而植物在專利權上有其特殊性,在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上必須加以限制,與種苗法亦會出現權利競合之情形,必須透過法律制度加以釐清。基因科技發展使得植物專利權取得要件,必須重新加以界定。綜上所述,植物專利權似與一般工業上的專利權性質有所不同,在保護規範上,有必要檢討是否應分別立法來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