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壹、被告係於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召開該股東臨時會,原告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提起起撤銷該臨時會決議,是否逾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的一個月法定期間?貳、被告以二六年底虧損額四十四億餘元為減資理由,未編造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時累積虧損(僅)十餘億元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第七三條第一項規定?參、原告主張該臨時會現場人數不多,其要求清點法人代表與計算股數後再行表決,遭主席拒絕,該議事程序有無瑕疵?肆、該臨時會決議時,被告最大股東經濟部代表人大部分不在現場,未共同行使表決權,被告予以計入表決權數,其決議方法是否違反公司法第一八一條第二項規定而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