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時報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選定當事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簡評最高法院九十年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與相關實務見解
作者 劉明生
中文摘要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二四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之聲明)必須個別、具體、明確,足以使法院與他造當事人辨認其訴之聲明,明確表明訴之聲明為原告的責任。如此明確表明訴訟聲明之規定僅為原則性之規定,於民訴法尚承認若干例外之情形,如民訴法第二四四條於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得僅表明最低賠償金額。同法第四四條之一第二項於社員選定公益社團法人提起金錢損害賠償之訴時,原告可為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總額之聲明,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有疑問者,乃於依民訴法第四一條選定有共同利益之人代為進行損害賠償訴訟之情形,被選定人可否僅於訴之聲明表明被告應給付之損害總額。就此爭議問題,九十年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持否定之見解,其認為被選定人仍應就各選定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於聲明為分別性之記載,其起訴始為合法。本文將就此爭議問題作更進一步之探討。
起訖頁 75-83
關鍵詞 給付之訴闡明權連帶債權類推適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004 (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得否本於已扣押之債權提起給付之訴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一二號民事判例
該期刊-下一篇 涉外事件的管轄權及準據法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民事判決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