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主要涉及修正前土地法第三十條限定農地移轉之受讓人須具有自耕農身分之規定,故有本案借名登記情形之發生。其爭議可分為民法上之爭議與公司法上之爭議。在民法之爭議上,涉及系爭土地由何人購買?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之物權契約是否無效?上訴人X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Z間,是否有借名登記契約或消極信託契約?該契約是否有效?被上訴人Z是否有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並回復原狀之義務?上訴人Y可否依照民法第七六七、一一三或一七九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塗銷前開移轉登記,回復為其名義?另一方面,關於公司法上之爭議,則涉及X有限公司於尚未設立登記前,由丙所為之土地買賣契約並以其配偶Z為土地登記名義人之物權移轉法律行為,是否屬籌設中公司權限範圍之行為?若屬之,則其係屬設立必要行為、抑或開業準備行為?該等行為之法律效果於X有限公司設立後是由其當然繼受或承認後始生繼受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