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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競爭法對智慧財產權市場力量之管制以有限電視頻道授權案件為例
作者 王立達
中文摘要
為鼓勵各種創新活動,各國法制上皆以智慧財產權保障各種創新成果,藉由賦與創作者各種專屬排他權利,使其得以享受創新成果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在競爭法上,我國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第四五條也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換言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行使,為貫徹前述鼓勵創新之意旨,在某些情況之下得不受競爭法規範之拘束。然而由於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均隨經濟發展持續演變,屬於變動性甚高之法律領域,因此對於何種智財權之行使行為,在何種程度內得不受競爭法之拘束,不僅各國學說實務均有不同見解,同時在理論上亦頗具深度而饒富趣味。而就我國市場狀況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由於業者運用市場力量爭取經濟利益,排擠競爭對手,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自八十三年起不斷發生斷訊風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自八十五年起,對於有線電視產業亦展開多重且高强度之管制。本文擬以有線電視此一個別產業為例,藉由其產業實況及其實務上之豐富案例,配合各國實務見解與理論探討,探究智慧財產權於競爭法上之應有地位,以及對其市場力量應如何加以管制,並且進一步本此研究所得,檢討公平會對於有線電視授權案件之高强度管制實務,是否有其值得商榷之處。
起訖頁 143-166
關鍵詞 競爭法市場力量智慧財產權有線電視頻道授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205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制度類型之檢討行政訴訟法四十四條第二項「利害關係人輔助參加」制度之妥當性
該期刊-下一篇 「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與「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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