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鼓勵各種創新活動,各國法制上皆以智慧財產權保障各種創新成果,藉由賦與創作者各種專屬排他權利,使其得以享受創新成果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而在競爭法上,我國公平交易法(以下稱公平法)第四五條也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換言之,對於智慧財產權之行使,為貫徹前述鼓勵創新之意旨,在某些情況之下得不受競爭法規範之拘束。然而由於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均隨經濟發展持續演變,屬於變動性甚高之法律領域,因此對於何種智財權之行使行為,在何種程度內得不受競爭法之拘束,不僅各國學說實務均有不同見解,同時在理論上亦頗具深度而饒富趣味。而就我國市場狀況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由於業者運用市場力量爭取經濟利益,排擠競爭對手,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自八十三年起不斷發生斷訊風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自八十五年起,對於有線電視產業亦展開多重且高强度之管制。本文擬以有線電視此一個別產業為例,藉由其產業實況及其實務上之豐富案例,配合各國實務見解與理論探討,探究智慧財產權於競爭法上之應有地位,以及對其市場力量應如何加以管制,並且進一步本此研究所得,檢討公平會對於有線電視授權案件之高强度管制實務,是否有其值得商榷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