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業秘密法係於1996年制定,其立法之背景,乃為因應WTO與RIPS規定之要求,以及我國於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時,所為制定專法保護營業秘密之承諾。當時雖然在民法、公平交易法與刑法中,已經針對有價秘密之保護設有若干規範,惟對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侵害營業秘密的態樣規範不明確,導致各該法律適用效果有限,故希望藉由制定營業秘密之專法,解決爭議。我國營業秘密法於立法之初,並無刑事責任之規定,當初的立法者可能認為刑事責任上已有竊盜、侵占、背信、洩漏工商秘密等罪可分別適用論處;然而,近年來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繁雜,離職員工盜用或洩漏原任職公司之營業秘密,或以不法手段竊取我國產業營業秘密之案件層出不窮,來自第三國之經濟間諜案件亦時有所聞。。此不僅侵害產業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間的公平競爭及臺灣之間際競爭力,而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營業秘密法如僅有民事求償之作用,而訴訟之結果卻又無法完整填補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損害時,營業秘密法所能發揮之效果便相當有限。因此,以刑事手段處罰此類不法行為,即有其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