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關於進步性之規範,明文定於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本此法源,發明專利的進步性審查與司法判決關於進步性的無效抗辯,即衍生出進步性評價之相關準則與法理。單由文義解析之,進步性的評價主體乃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評價客體則為相關發明,進步性的評價則是由作為評價主體的法律虛擬專家,評估相關先前技術對於發明的影響程度,若能基於己相對稱之基本智識,觀察出發明的進展是在相關先前技術的技術貢獻範圍內,則該發明無進步性而言。相對而言,發明若能超越相關先前技術的技術貢獻狀態與射程範圍,則給予進步性的評價便能符合立法者創設專利法的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