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為積極實施專利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對於專利權人而言,可以增加收益、擴大市場;對於被授權人而言,則可引進新技術、避免侵權訴訟。「專利授權」係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予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得於授權範圍內使用、實施該專利權。專利授權契約通常約定被授權人應給付權利金,於此情形該專利授權契約為有償契約。此外,由於專利權有其存續期間,是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曾指出:「專利授權契約可區分定期與不定期等類型,衡諸常理,當事人在授權契約中,未記載明確之授權期間,係以專利存續期限為其授權期間,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授權關係。…」然而,在專利授權契約履約期間,若授權標的之專利權發生變化,例如被舉發而失效,則授權契約是否仍然有效?被授權人給付授權金之對待給付義務,是否仍繼續存在?若授權契約約定即使專利遭舉發而無效,被授權人仍須繼續支付授權金,則此一條款之效力為何?歐美實務近年來對於相關議題皆有表示意見,本文將首先介紹歐美實務之見解,再探討我國實務就此些議題之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