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可普遍性」概念在倫理學中一直都是重要的課題。大多數與其相關的概念和問題已經或能夠形構成一條可普遍性原則,應用在各個層面上,並面對討論與批判。例如「金律」、康德的「定言令式」、馬庫斯.辛格的「一般化論證原則」、約翰.羅斯的「正義原則」等。這些原則又可區分為二,一是「非實質的」:這種原則,不論它是單獨的或結合其它非道德前提,對於具有一確定道德性質的某事(某種行為、人、或事態),並不蘊涵任何道德結論。另一是「實質的」:這種原則,不論它是單獨的或結合了其它非道德前提,能被用來導出道德結論。二者都是要證成「道德判斷是可以普遍化的」這個主張。本文即以馬庫斯.辛格的「一般化論證原則」為代表,對「實質的可普遍性原則」作一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