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改國是會議裡,一個重要議題,即是討論未來的刑事司法,是要採陪審制或參審制。惟不管採行哪一種制度,都預示著將來我國的刑事司法,必然走向人民參與審判這條路。而無論是陪審、還是參審,未來任何公民都有機會坐上法官席擔任審判工作,故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就有瞭解之必要。所謂陪審,一向以英、美為代表,至於陪審員的產生,乃藉由案件為單元,由民眾中隨機選出,並經由篩選程序,產生最終的陪審員。至於此等篩選程序,一般稱之為voirdire,此為法文,意思由對候選者詢問,而查其回答是否屬實,是否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是否排除的參考。至於陪審團只能針對被告有罪、無罪為判斷,於有罪判決後,才由法官為具體的法律適用與量刑。而關於有罪、無罪的評議,原則上必須全體一致同意,且一旦評議完成,也無庸為理由說明。這也代表,當事人無法以事實認定有誤,而僅能以程序違法來為上訴理由。甚且,於陪審團判決無罪的場合,往往也不允許檢方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