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界將「公民社會」界定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作用領域。 有學者將所謂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即包括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 統稱之為「公民社會」。 在當代,「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會組織機構自願組成的社 會。理論前提是現代社會中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離,使公民社會在理論上獲得了 相對於國家的獨立性。倫敦政經學院定義公民社會為: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標 和價值的,非強制的行動團體。理論上,其制度機構與政府、家庭和市場不同;但實際上, 政府、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的界限是複雜、模糊,並且是可商榷的。公民社會一般 包括不同的場所、人物和組織機構,以及多種程度的正規性、自治性和權力結構。公民社 會通常運作於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 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社會企業等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