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行政權利救濟角度觀察,稅捐稽徵法第三五條第一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申請復查。」同法第三八條第一項復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又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是以行政處分是訴願之標的,又是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標的。核定稅捐處分(簡稱「核課處分」)是行政處分之一種,核定處分以外稅捐行政處分,對之不服得逕提訴願,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至於非行政處分之其他稅捐行政行為3,則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稅務訴訟之典型為撤銷訴訟,撤銷訴訟之典型為對核課處分不服。吾人須先就核課處分之法律性質加以釐清。在釐清之前,先須對稅捐行政處分法律性質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