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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件新近的專利侵權案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判決指出:「上訴人將建迪公司產製之電動代步車送請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提出告訴後,復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兩者依全要件分析原則鑑定結果,均認四要件當中僅一項相同,三項不同。……遂再進行均等論分析……,認構成實質之均等論所定義之侵害……。上開均等論之認定乃鑑定機構事後分析,兼含價值判斷,……此為事後對鑑定分析報告之意見,尚難據以反推行為時即知悉有侵權情事。準此,建迪公司等辯稱不知系爭『變速箱與馬達連結結構』零件,上訴人具有專利權,亦無可得而知之情事,其等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等情,為屬可採。」本判決涉及專利侵權訴訟的諸多重要原則(全要件原則、文義分析、均等論分析等),本為擬以本判決為例,簡介專利權之性質及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的整體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