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財產罪」是指以侵害個人(他人)財產為內容的犯罪而言。我國原則上是採取私有財產制度,而由於在此制度下,財產是個人生存及社會活動的基礎,因此個人的財產權不僅受到憲法第十五條的保障,個人財產的保護也成為刑法上的重要任務。我國刑法分則第二十九章以下即設有相關規定,包括第二十九章的竊盜罪(三二至三二四)、第三十章的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三二五至三三四之一)、第三十一章的侵占罪(三三五至三三八)、第三十二章的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三三九至三四五)、第三十三章的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三四六至三四八之一)、第三十四章的贓物罪(三四九至三五一)、第三十五章的毀棄損壞罪(三五二至三五七)及第三十六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三五八至三六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