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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取得職棒總冠軍賽的出賽資格,職棒A、B兩隊摩拳擦掌迎向取得下半季冠軍的關鍵比賽。由於兩隊勢均力敵,外界對這場比賽極為關注。不料,B隊的當家投手在賽前意外受傷無法出賽,因此球評預估A隊獲勝機率極大。職棒簽賭組頭甲見此態勢認為是一個賺錢大好時機,因而以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的價碼買通A隊的當家投手乙在比賽時打假球放水。對此事不知情的衆多賭客在甲的賭局中仍大多押注A隊獲勝,其中賭客C更是大手筆地拿出五百萬元現金押注A隊獲勝。果不其然,被買通的乙在該場比賽中刻意放水,其所投的球遭B隊打爆,終場B隊大勝A隊十分。此戰之後,A球團本來預計打入總冠軍賽可能獲得的門票以及廣告收入約二千萬元泡湯,C的賭金五百萬元也輸給甲。試問:甲與乙有何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