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施《懲治反革命條例》至今,刑法溯及力規範始終是圍繞著新法律生效或實施日後,對該日前發生終了的舊行為是否有溯及既往適用這一主題而存在並實踐著。1949-1979年這三十年的刑法溯及力規範及實踐主要突出其必得溯及既往適用的特質,強調新實施法律的法源性、有效性與替代性;為鼓勵嫌疑犯罪人員主動投案,或基於對新法的敬服而不再作惡,又有限度有條件地適用其不溯及既往這一特質。七九刑法與九七刑法完全相同表達溯及力一般規範,這是其不變之內涵;刑法典從七九體例進化至九七架構,其間經歷眾多單行刑法或獨立於或併合刑法典適用的演化歷程,形成了溯及力特殊規範。一般溯及力規範與罪刑法定有相通之處,特殊溯及力規範則與推進刑事政策以實現社會目標的社會治理有關。九七刑法施行之後修正案的規定與實施,吸收了其之前特殊溯及力規範,但其演化又呈現出不同樣態。考察中國刑法溯及力規範變與不變的65年歷程,可大體窺見其作為技術性規範的中立性與服務性等價值蘊含。 |